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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星在十二宮廟旺利陷

凡吉凶諸曜,臨入其相宜之宮位皆曰廟,臨入其不相宜之宮位皆曰陷。察諸星明暗之度,定其得數強弱,可分為廟、旺、得地、利益、平和、不得地、落陷七種。這七種強弱階段,即指星辰的光亮程度,不論吉星凶星,當然是以廟旺為吉,落陷為凶。而且不論何星,入廟旺皆成吉星,若居落陷之地,皆成凶星。即:

吉星入廟旺則為吉,吉星落陷則為凶;

凶星入廟旺雖有吉意,但難減其凶,凶星落陷則屬大凶。

吉星入廟旺,為吉,雖不懼凶星,但仍被凶星干擾。有廟旺之凶星同宮,不很凶,呈吉兆較多,凶星之部份凶力仍難消除;有落陷之凶星同宮,可減凶,更不難完全消除凶星的凶兆。

吉星落陷,為凶。與入廟旺之凶星同宮,難減其凶,仍然屬凶;有落陷之凶星同宮,大凶。

也就是說,吉星雖然是吉的,縱然落陷也有吉意,但更多卻是凶意。凶星好比小人,縱然入廟旺得勢,雖有一時之吉,仍然是凶星,江山易改,本性難移,遲早也要作惡倡狂。所以命宮三方四正當以不見凶星為好,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屬例外,如貪狼在四墓守命喜有火星、鈴星同宮才算上格。

由廟至陷,將星辰的強弱分為七階段,同時也可以改變星辰的吉凶,其強弱在判斷上,可作為非常重要的基準。其他尚要根據種種條件來判斷,在運用時宜注意此種變化,並非僅僅以此七階段的強弱而一概而論。

斗數諸星都具有其基本性質,而當這些星在不同的宮位時,其性質又發生了一定的變化,星性產生了微妙的或根本性的差別,其含義又會有所不同。而某星與另外的一些星同宮或會合的時候,則又被賦予了一些新的含義。所以,對斗數諸星的認識,切忌呆板,一成不變,或僅以廟陷七階段來衡量諸星之吉凶,則論斷時便會出現失誤。

甲級星中之左輔、右弼、天魁、天鉞四星,入諸宮多作吉論,並無廟陷之分,另外祿存星無論落于何宮,均為入廟。乙級星中的部分星曜,亦無廟陷之分。

廟(燦爛):星曜最明,得數最強,吉曜極吉,凶曜不凶。

旺(光輝):星曜次明,得數次強,吉曜吉,凶曜不凶。

得地(光明):星曜光明,得數適度,吉曜仍吉,凶曜不凶。

利益(尚明):星曜尚明,得數漸弱,吉曜尚吉,凶曜漸凶。

平和(微明):星光已低,得數已弱,吉曜力微,凶曜肆凶。

不得地(已暗):星光已暗,得數最弱,吉曜無力,凶曜愈凶。

落陷(暗黑):星曜無光,無數可得,吉曜無用,凶曜最凶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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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yuli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